您所在的位置:

湖北省武汉市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

文件格式:WORD
用户评分: 5.0分
上传时间:2018年09月20日
上传人:15***22
收藏资料
资料币
5
资料详情
温馨提示:本产品为电子文档交付,兑换前请仔细查看资料详细内容,一经兑换售出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。

为规范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,提高工作效率、保证审计质量,根据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》、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程。

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,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、建设实施阶段、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。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、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、管理、使用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效益性,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,有效地控制投资,减少损失浪费,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。

第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,应当确定建设单位(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,下同)为主要被审计单位。同时,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、拆迁、施工、监理、采购、供货、评估咨询等单位(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)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、合法情况,进行审计或者调查。

第四条 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、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、办法为审计依据。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、章程、决议及相关的合同、协议,不违反现行法规的,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。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,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(或指标)、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。

第五条 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全程审计、阶段审计、定点审计等形式。

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。定点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、重点事项、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。阶段审计和定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。

全程审计是指审计组常驻建设现场,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此形式。